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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住房补贴标准提标扩面

时间:2022-11-07    作者:

扩大保障范围 从低保(低收入)扩至无房职工

自2007年我市实行住房保障政策以来,一直采取的是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侧重于实物配租。其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低保(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按照新的政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市民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均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通知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高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最低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60平方米。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户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在资金补贴方面,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具体为:低保家庭为15元/㎡/月/人,低收入家庭为12元/㎡/月/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为8元/㎡/月/人。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其中,保障人数指长期居住在一起,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数。

以一家三口、无住房为例,低保家庭每月租赁补贴由195元提至675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提为540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月为360元。

动态复核 需到街道办申报

符合条件的家庭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到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户籍、低收入(含低保)、承租住房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城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公示。

据了解,对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市住建局表示,对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进行动态复核,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城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保障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襄阳市市区户口登记簿;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符合市区民政部门低收入(含低保)认定条件;申请人数以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人数为准;

4.在市区承租住房并已办理租赁备案。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且财产(含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含运营车辆),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2万元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工商注册登记认缴资金额个人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人在市区就业,连续在市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4.在市区承租住房并已办理租赁备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技师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且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4.在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5.在市区承租住房并已办理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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