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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智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4-25       作者: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委员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综执委应急罚〔20241

湖北智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3831日下午1540分左右,湖北智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堂装修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经抢救无效事故死亡一人。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意见,此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北智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装修改造项目上未聘请具备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未签订施工合同,现场负责人未在现场进行作业指挥和安全监护,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刘集办事处湖北五缔贸易有限公司8.31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刘集办事处湖北五缔贸易有限公司8.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证据湖北智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调解协议及支付凭证;证据四:湖北智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问题整改报告。

以上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39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付,并针对事故产生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账号:82010000000722193,开户银行:襄阳市农商银行高新支行,地址:车城大道一号(小荷园南侧)。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襄阳高新区综合执法委员会

202441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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