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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推广使用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的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8-16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08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新区(自贸片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8-16
标题: 关于印发《高新区推广使用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的方案》的通知
生效时间: 2023-08-15 终止时间: 文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推广使用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的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结合实际制订了《高新区推广使用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新区(自贸片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高新区推广使用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0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便民利企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普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的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照领取

不动产权利人为个人的可登录“鄂汇办”APP,依次点击“我的”、“我的证照”,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入个人专属空间页面,依次点击“我的材料”、“证照库同步”即可查看、下载保存和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人为企业的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入企业专属空间页面,依次点击“我的材料”、“证照库同步”即可查看、下载保存和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

签发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的,仍发放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签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将不再发放纸质版证明,不动产权利人如确有需要的,可持身份证件到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专区缮证室申请领取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事项的,可无需提交纸质证书;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政务服务共享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或通过公布的查验渠道查验真伪,即可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用于事项办理。证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政策性住房(含保障房)上市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装修装饰与其配套工程的施工许可等业务;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业务;

(二)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三)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户口迁移审批等户籍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业务;

(五)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六)行政审批:办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业务;

(七)公积金部门: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等相关业务;

(八)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等相关业务;

(九)司法部门:办理司法公证等相关业务;

(十)法院: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相关业务;

(十一)水电气网部门:水电气网过户等相关业务;

(十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等相关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不动产统一登记等业务;

(十三)卫健部门:诊所备案等相关业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业务;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等相关业务;

(十五)民政部门: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等相关业务;

(十六)文化旅游部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的初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许可审批等业务;

(十七)市委编办:事业单位设立等相关业务;

(十八)人社部门:工伤保险服务等业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业务;

(十九)商务部门:加油站经营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等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经营活动审批等业务;

(二十)新闻出版部门: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等相关业务;

(二十一)城管部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等下相关业务;

(二十二)街道办、居委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等相关业务; 

(二十三)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

四、证照查验核实

(一)查验渠道

个人和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或者“鄂汇办”APP进行查验核实。

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的操作步骤为: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后,选择“一事联办”、点击“不动产登记平台”、选择“高新区”、进入“高新区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查”、选择“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查询范围选择高新区,其他栏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鄂汇办”APP的操作步骤为:登陆“鄂汇办”APP后,选择左上角地区为“高新区”,点击特色专题——不动产服务——地市州不动产服务,点击高新区、我要查、选择“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输入不动产权证书号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即可查询(“鄂汇办”APP只能查询当前登陆账号的不动产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单位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书号。

各部门、各行业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需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上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五、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注销

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不动产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收回存档。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已核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不动产公示公告栏中予以公告作废。

六、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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