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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自贸片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29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48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9-29
标题: 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自贸片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效时间: 2022-09-22 终止时间: 文号: 襄高管办函〔2022〕16号

襄高管办函〔2022〕16号


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自贸片区)科技计划项目和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园(镇)办、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高新区(自贸片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2日


高新区(自贸片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1〕2号)、《襄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科业〔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高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规划,由科技局组织,管委会批准立项,高新区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创新联合体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管委会为支持高新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导向、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人才集聚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好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精简组织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报送,缩短各环节审批时间,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第七条为加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力度,区财政原则上每年应按不低于一定比例增加科技研发经费预算,具体增加比例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园区企业收入增长率的50%。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应用基础研究专项、重大科技研发专项、企业创新专项、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专项、协同创新专项等“五大专项、十二个类别”进行分类支持。

(一)应用基础研究专项

1.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根本保障,支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创新联合体以应用为导向,组织开展相关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原始创新,为增强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力争取得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始创新成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2.新型研发平台项目

新型研发平台对盘活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资源,实现创新链条有机重组具有重要意义。支持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集聚资源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新型研发平台,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等工作,进一步集聚创新要素,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提升成果转化与创新孵化效率。

(二)重大科技研发专项

3.“揭榜挂帅”项目

按照“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精准发力、主动布局”总体思路,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引领作用,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每年主动发布一定数量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择优遴选揭榜团队,进行定向技术攻关,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资本等多方发力,全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4.产业技术攻关项目

支持面向高新区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完成产业级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增强产业集群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并在近期能取得标志性成果、开发战略创新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

5.重大科技攻关支撑项目

支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创新联合体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湖北省重大研发计划项目,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各类重大专项的立项项目,给予相应程度的后补助。

(三)企业创新专项

6.规上企业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较成熟的规上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包括在技术、装备、工艺、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或有实质性改进的自主研发、科研攻关和成果应用项目。

7.科小企业创新项目

主要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创新性、成长性、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尚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奖项的科小企业。

(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专项

8.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支持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高新区转化、产业化的企业项目,优先支持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研发,打通科技到产业化“最后一公里”,促进科技与产业融通发展,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支持科技人才通过兼职创新、长期派驻、短期合作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9.技术转移补助项目

为鼓励和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平台开展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进行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支持辖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平台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服务等活动,激发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活力,加速科技资源的整合和聚集。

(五)协同创新专项

10.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从多源数据融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供需精准匹配、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土空间安全智能协同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提高高新区城市应急智慧管理能力和突发安全事件精准防控能力,打造智慧、安全、健康的宜居宜业城市。

11.国际合作项目

充分发挥“襄阳自贸片区”金字招牌作用,全面融入“一带一路”,支持区内有实力的企业积极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海外研究机构和孵化机构落地的项目,以及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12.军民融合项目

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军民融合技术研发,重点支持“军转民”“民参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军民共同研发合作、军民资源互通共享等项目。

第十条根据产业特色和实际需求,每年可设立定向支持项目或特色产业领域计划项目。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由科技局、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组织科技计划项目通知发布、评审、立项、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园(镇)办、创业中心或科技城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推荐管理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配合科技局做好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上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定期向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是指接受科技局委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主要负责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实地考察、绩效评价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评审专家须遵守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方式,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通知、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行文下达等。

第十八条发布通知。科技局根据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管委会重点工作,面向全区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并通过管委会官网或其他权威媒体公开发布。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通知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公开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高新区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没有未验收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被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4.申报项目无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项目推荐。项目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园(镇)办、创业中心或科技城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由其统一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向科技局推荐科技计划项目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形式审查。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税务、征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纳税、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科技局成立专家评审组,采用同一领域、不同类别、分组评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拟立项计划(项目)及资金安排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示。经专家评审后,拟立项项目在管委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局行文下达。前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项目执行期为2年,按要求统一规定项目实施截止日期,项目立项签订合同日期及拨款日期,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来定。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局对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采取日常沟通、中期检查、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项目,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以《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期须如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并填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汇报,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科技局对实施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科技局审核批复后,按新的《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企业与高新区签订的《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期满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若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2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或会审验收方式,由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提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不通过、终止。

1.按期完成《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验收通过。

2.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无弄虚作假的,可按照结题处理。

3.项目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为不通过:

(1)未完成《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中主要技术指标,或完成任务中经济指标为60%以下的(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4)超过《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未做任何合理说明;

(5)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5.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三十三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半年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结题)证书,对项目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项目电子档案库,将资金下拨文件、《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验收申请表、验收(结题)证书等整套材料,以电子档案库的形式永久保存,项目执行期内的项目同时保存纸质档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设置、科研活动特点、项目属性等,在年度项目设置中予以明确。

(一)前资助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定额或定比例资助。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 

(二)后补助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后补助资金不限定具体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如遇政策性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年度剩余科技研发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局对科研信用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情节较轻的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期限为3年;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并作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且得到信息提供部门认可的可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技研发资金退回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或撤销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1.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不按计划进度进行,由科技局下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但仍未及时整改的;

2.不按《襄阳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

第四十条参加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承诺在获得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周期内,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迁出高新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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