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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574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综合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5-11
标题: 襄阳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文号: 襄高办发〔2024〕15号

襄高办发〔202415

襄阳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园(镇)办、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襄阳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511


襄阳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建设美丽襄阳、率先实现绿色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发〔201622号)《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229号)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委办局、各园(镇)办,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区直各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是指对存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四条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全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否决情形及期限

第六条各园(镇)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环评限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解限的;或者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规定,引进环境禁止准入类项目的;

(三)辖区内发生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事件,或者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督察组认定为拖延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五)非因不可抗力,当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响应、处置不力的;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力,致使应当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停业、关闭,应当取缔、淘汰的落后产能装备未被取缔、淘汰的;

(七)经预警、约谈、挂牌督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任务的;

(八)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各部委办局、区直各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督察组认定为拖延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力,导致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力,致使应当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停业、关闭,应当取缔、淘汰的落后产能装备未被取缔、淘汰的;

(六)经预警、约谈、挂牌督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任务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给予按日连续处罚、较大数额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恶意阻挠、干扰、妨碍生态环境执法的;

(三)因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非因不可抗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五)环境信用评价达到《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标准的;

(六)不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七)实施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被“一票否决”的,除另有规定外,否决影响期限为一年。具体起算时间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类,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事件、事故(含生态环保督察)类,自事件、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预警、约谈、挂牌督办类,自未按要求完成任务之日起计算;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类,自行为被查处(发现)之日起计算。

涉及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否决影响期限为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当年度。

第十条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被“一票否决”的,除另有规定外,否决影响期限为一年。具体起算时间如下:

(一)生态环境违法类,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计算;

(二)生态环境犯罪类,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事件、事故类,自事件、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严重失信类,自失信行为被录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

因生态环境违法被否决,但积极整改、修复环境信用的,否决期限缩短至信用修复之日;拒不修复环境信用的,否决期限延长至信用修复之日。

因生态环境犯罪、严重失信被否决的,否决影响期限止于信用修复之日。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现相关地方或单位存在本办法“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至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收集、核实“一票否决”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部委办局、各园(镇)办,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区直各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一票否决”情况提出意见,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审定辖区内相关单位“一票否决”意见,并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否决程序: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的,或者因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上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提出否决要求的;

(四)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认为应立即启动否决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应书面告知拟否决对象“一票否决”事由、否决建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拟否决对象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最终否决建议,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提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否决建议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作出否决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但若不及时整改,有可能导致“一票否决”的,可进行“一票否决”预警或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前,应征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结果作为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九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否决影响期限内,取消该单位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和职务职级晋升的资格。

第二十条非公有制企业被“一票否决”的,否决影响期限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先、评优、表彰的资格。

第二十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应自收到“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511日起施行。201949日印发的《襄阳高新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考核办法〉的通知》(襄高环委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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